发文标题: | 转发“中国记协关于港、澳、台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接待工作细则”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90]署监二字第440号 |
发文部门: | 海关总署 |
录入时间: | 2006-7-21 13:43:42 |
实施时间: | 1990-5-16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关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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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中国记协关于港、澳、台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接待工作细则”转发你关,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记协关于港、澳、台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接待工作细则” 一九九0年五月十六日 中国记协关于港、澳、台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接待工作细则 (一九九O年元月) 一、审批发证 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台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两个文件(中宣发[1989]12、13号)规定,凡台湾、香港、澳门新闻机构派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须经过申请、审批、发证、接待四个环节。 1、受理申请 香港新华分社(台工部)受理台湾新闻机构的采访申请;香港新华分社(宣传部)受理香港、澳门新闻机构的采访申请;澳门新闻机构亦可就近向澳门新华分社申请。 2、审批 台湾记者一律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香港、澳门记者由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港澳记者在广东、福建、海南、上海三省一市范围内的采访,由三省一市主管机关审批。 3、发证 经批准采访的台湾、港澳记者,唯由中国记协发给采访证后方可进行采访。为给在三省一市范围内采访的记者领证提供方便,中国记协委托上海、广东、福建、海南记协代为制发部分采访证。 4、接待 记者采访的接待工作,一般由中国记协及各省市记协负责,也可以是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邀请记者采访的单位或中国记协委托的归口管理单位。 5、中国记协委托各地记协接待台湾、港澳记者采访时,需事先征求该地记协的意见,并在记者到达前给予书面通知,说明采访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间紧迫时,可先电话通知,但应补发书面通知。 6、代为制发采访证的三省一市记协,应在记者申领采访证时,要求记者填写《新闻从业人员登记表》,认真核查记者的服务证、身份证、旅行证或回乡证。发给采访证时,采访证的所有栏目均应填写清楚,不得空白。采访证的有效期应以批准的期限为准。 7、代为转发采方证的地方记协,应在记者领取采访证时,核查记者的服务证、身份证、旅行证或回乡证。 二、器材入境 8、批准采访的台湾、港、澳记者携带的广播、摄影、摄像及传真机等器材入境时,根据海关总署(1988)877号文件规定,须持有中国记协出具的证明信和保函,并提供器材清单,方可免税放行。 9、中国记协将为携带器材的记者向入境地记协提供保函,但须使用当地记协账号,由当地记协负责接器材入关,送器材出关。器材出境时如不能及时向海关销案,海关有权提取该记协资金作为罚款。接待单位不是地方记协时,地方记协在出具保函时应与接待单位达成书面协议,由接待单位负责向海关销案,否则由该单位支付罚款。为保证不出漏洞,地方记协可向记者或接待单位收取适当押金。 三、费用问题 10、台湾、港澳记者在大陆(内地)采访,除中国记协或其他接待单位公费邀请者外,其住宿、饮食、交通等一切费用由记者自理。 11、台湾、港澳记者要求记协派人陪同采访(指离开驻在城市)时,陪同人员的全部费用应由记者负担,要求提供额外服务的可酌情收取合理的费用。 12、中国记协根据记者的背景、采访内容,要求地方记协派人陪同台湾、港澳记者采访时,陪同人员的旅差费由中国记协按财务规定报销(指离开驻在城市)。 13、地方记协根据中国记协下达的任务,为台湾、港澳记者安排采访、参观,参照公费接待的外国记者标准,由中国记协支付服务费(含工作人员的误餐补助等,中国记协不再报销餐费)。其他邮电费、市内交通费等杂费,凭单据向中国记协报销。 14、台湾、港澳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一般不宴请,如各地自行决定宴请,费用自行负担。身份较高或人数较多的团体需要宴请时,中国记协应在接待计划中明确规格、次数、标准。 四、情况反映 15、各地方记协负责接待的台湾、港澳记者进行采访活动的情况以及他们对海内外政治、经济、文化和主要事件的评价,应及时写出简报或小结,向中国记协及上级领导机关汇报。 五、邀请采访 16、各部门、各地方邀请台湾、港澳记者采访,应事先征得审批单位的同意,方可发出邀请电函,并代被邀请者向中国记协办理登记领证手续。 17、以上“细则”是根据中宣部等四个单位两个文件的规定,结合记协系统接待工作的惯例拟写的,并经1990年1月中国记协在广州召开的各省、市、自治区记协负责人会上讨论,修改的。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将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