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颁发《物价检查人员守则》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价检字[1986]175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物价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1 13:29:40 |
| 实施时间: | 1986-6-1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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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为了建设一支有理想、有纪律,有战斗力,能够掌握政策,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的物价检查队伍,特制定《物价检查人员守则》,现予颁发实行。希全体物价检查人员,包括职工物价监督员和街道义务物价检查员,都要严格遵守。对模范遵守《守则》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守则》规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守则》要印发到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职工和街道物价检查组织,做到人人知晓。 附: 物价检查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努力学习物价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严格执行并积极宣传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 四、查处案件要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手续完备;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有错必改; 六、遵守纪律,不吃请,不受贿,不以权谋私; 七、文明检查,礼貌待人,热情接待、认真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八、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严守国家物价机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