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 |
| 发文文号: | 人调发[1990]5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人事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1 13:12:18 |
| 实施时间: | 1990-3-2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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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近年来,各地人才流动机构做了大量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许多地方确定了一些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治理整顿人才交流市场,杜绝不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乱收费的现象,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我们制定了《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即行废止,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乱定项目、乱收费。非经人事部门批准,各部门不得设立人才流动机构,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物价检查机构应予查处。各地人才流动机构的收费工作,要纳入当地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属于全额预算管理的人才流动机构的收费,要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经济特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精神,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但须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并报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此项收费的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 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计算收费标准收费 编号 收 费 项 目 备注 单位(元)依据 一、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1. 个人求职登记表成本费 套 0.30 2. 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 人 10 3. 单位接收推荐人才服务费 初级人才:事业单位 人 10 企 业 人 20 中级人才:事业单位 人 25 企 业 人 35 高级人才:事业单位 人 50 企 业 人 70 二、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1. 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 月 15 2. 民办、外资、乡镇企业委托保存关系档案 月 20 3. 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 月 5 4. 出国政审 人 120 三、招聘、招考服务收费 1.联合招聘、招考(录用、调入)(国家机关除外)人 50 2.委托本中心招聘、招考(录用、调入) 人 100 四、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 1. 个人申请 受理费 人 5 协调成功 人 40 2. 单位申请 受理费 人 10 协调成功:初级人才 人 70 中级人才 人 120 高级人才 人 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