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对《价格法》中的 “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发改办价格[2003]884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 录入时间: | 2006-07-21 10:20:43 |
| 实施时间: | 2003-9-1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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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请示》(冀价检字[2003]第23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一、在价格行为上依照《价格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者。 二、依照《价格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论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 特此函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