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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进出口商会收取会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民政部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录入时间: 2006-07-21 09:59:10
实施时间: 1994-11-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民政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商会收取会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0日,民政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部
  
各进出口商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进出口商会工作的批复》的有关精神和进出口商会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进出口商会在我国外贸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指导和咨询服务作用,现对进出口商会的会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每个会员单位的年度会费标准最低为4000元,最高不超过35000元。
 各进出口商会应根据会员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的审定程序仍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定工作的通知》(民社函〔1994〕23号)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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