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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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94]财税政字第15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税总局 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 2006-7-21 9:11:31
实施时间: 1994-8-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
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
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
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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