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94]财税政字第158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海关总署 |
录入时间: | 2006-7-21 9:11:31 |
实施时间: | 1994-8-24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 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 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 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