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发文文号: | [94]财综字第80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0 17:12:49 |
实施时间: | 1994-6-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行政性收费项目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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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94)财综字第80号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厅局(1994)冀财综字第20号《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实际情况,为满足群众急需,有利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对加快制作的居民身份证可收取工 本费,但不得另外收取加急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要严格控制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一般仅限 于办理公证、留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 实急需证件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 7天以内,超过期限的不能 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 三、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的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现行居民身份证 工本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