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文文号: | 计办价格[2002]696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计委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0 17:09:37 |
实施时间: | 2002-6-4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行政性收费项目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计办价格[2002]696号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价房[2002]83号)收悉。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就合同鉴证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即,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是签订合同双方的自愿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强制对合同进行鉴证。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合同鉴证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