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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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
发文文号: [87]建总经字第9号
发文部门:
录入时间: 2006-7-20 17:00:04
实施时间: 1987-2-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营业收入中,即在"工程价款收入"项下列支。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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