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 |
发文文号: | [87]建总经字第9号 |
发文部门: | |
录入时间: | 2006-7-20 17:00:04 |
实施时间: | 1987-2-1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教育费附加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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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务院各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营业收入中,即在"工程价款收入"项下列支。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