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4]140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0 15:55:38 |
实施时间: | 2004-8-1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房产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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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