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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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税地税字[1987]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0 15:51:46
实施时间: 1987-2-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7)闽财税政三函字第00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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