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暂免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财税地税字[1987]1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0 15:51:46 |
实施时间: | 1987-2-1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房产税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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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7)闽财税政三函字第001号文收悉。现简复如下: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24号文《关于对国营华桥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地方各税。为照顾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等地方税在1989年底前免予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