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86]2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20 15:51:05
实施时间: 1986-3-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东、福建、云南、江西、吉林、河北省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现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有关减免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除按国家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以外,从1985年起,5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所得税、地方各税和农业税。
  二、对国营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和所得税。
  在1986年、1987年两年内从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调整安置到农(林)场、工厂范围以外地区(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的归侨、难侨自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经过省侨务办公室的证明,也可享受上述免税照顾。
  三、对安置归侨、难侨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乡镇企业,经省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四、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以外地区(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的归侨、难侨接受国外亲友赠送进口自用的生产工具和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各种车辆除外),免征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转售的,应照章补税。
  以上各项,希即布置执行。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