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厦府办[2002]28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 11:17:04 |
实施时间: | 2002-2-1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教育费附加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福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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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厦府办[2002]28号) 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发[2002]14号文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我市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市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以地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1%,由你局代征,所征收入缴入市库。有关征收政策及代征经费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2002]9号文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