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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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02]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 11:17:04
实施时间: 2002-2-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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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厦府办[2002]28号)

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发[2002]14号文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我市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市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以地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1%,由你局代征,所征收入缴入市库。有关征收政策及代征经费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2002]9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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