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委托培养学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国家计委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7:21:33 |
| 实施时间: | 1998-10-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特定单位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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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委托培养学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8年10月9日,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 你院报来《关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委托培养费立项申请和调整原收费标准的请示》(〔98〕社科办字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院委托培养博士生、研究生学费等试行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委托培养博士生、硕士生学费标准为:(一)委托培养博士生,国内生每生每学年1万元;国外生每生每学年3万元。(二)委托培养硕士生,国内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外生每生每学年2.7万元。 二、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学费标准为:博士学位的全学业学费每生2.1万元;硕士学位的全学业学费每生4500元(考试费另收)。 在职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进修的进修费标准为:(一)1年期进修,国内生每生7000元,国外生每生1万元;(二)半年期进修每生4000元;(三)单科进修每生400元。 三、报考博士生、硕士生考前辅导班的收费标准,每人每期(不少于20天)不超过600元。在职硕士生考试费标准,国内生每生每科200元,国外生每生每科1700元。 四、报考博士生、硕士生的报名考务费标准每人50元。 五、委托培养博士生、硕士生的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你院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六、你院收取委托培养费等收费,应按规定到指导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将资金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试行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