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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 2006-07-19 17:17:34
实施时间: 1999-3-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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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报告》(民航财函〔1998〕748号)已悉。为减轻航空公司负担,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其中,国内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10%征收,降低为按8%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4%-6%征收,降低为按2%征收;自1999年1月1日起,国内航线再由按运输收入的8%征收,降低为按5%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仍按运输收入2%征收。
 二、1998年国内各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凡达不到上述规定征收标准的,应当限期补缴;凡已超过上述规定征收标准的,不再予以退还,其超缴部分可相应抵减其1999年应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三、由于降低1998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而引起的投资缺口,由你局负责解决。
 四、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征收标准执行,确保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企业补亏等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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