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7:17:34 |
| 实施时间: | 1999-3-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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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报告》(民航财函〔1998〕748号)已悉。为减轻航空公司负担,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降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其中,国内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10%征收,降低为按8%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由按运输收入的4%-6%征收,降低为按2%征收;自1999年1月1日起,国内航线再由按运输收入的8%征收,降低为按5%征收,国际及地区航线仍按运输收入2%征收。 二、1998年国内各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凡达不到上述规定征收标准的,应当限期补缴;凡已超过上述规定征收标准的,不再予以退还,其超缴部分可相应抵减其1999年应缴纳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三、由于降低1998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而引起的投资缺口,由你局负责解决。 四、各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征收标准执行,确保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企业补亏等其他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