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计价格[2001]315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计委 交通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7:04:56 |
| 实施时间: | 2001-3-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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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交通部,2001-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交通厅(局、委办),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运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水运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放开水运客货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5月1日开始,放开水运客货运输价格(不包括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中央直属水运企业的客货运输价格由企业报国家计委,交通部备案,其他水运企业的运输价格报相关省(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交通部制定。 三.水运价格放开后,各水运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除合同运价外,水运企业调整水路客,货运输价格,应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跟踪和监测,发现异常财政部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要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对于调价幅度明显不合理引起社会各方面强烈反映的,要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干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交 通 部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