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加强价格补贴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2]财综字第22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5:28:26 |
| 实施时间: | 1992-2-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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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几年来,由于主要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粮食补贴和亏损挂帐大量增加,财 政负担十分沉重。为此,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当地人民政府批 准,先后建立了粮食补贴基金、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以及平抑市场物价基金等各种名 目的价格补贴基金(以下简称价格补贴基金)。价格补贴基金作为改革过程中的一项 过渡性措施,对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人民生活,缓解财政困难具有一定的作用。但 是,由于有关价格补贴基金的办法是由各地分散制定的,其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列 支渠道、管理办法等很不规范,存在着挤占财政收入、增加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 管理混乱等问题,亟待解决。为了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治理“三乱”的要求 ,现对加强价格补贴基金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各地已开征的价格补贴基金进行清理整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要结合治理“三乱”工作,对本地区的 价格补贴基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并将结果报财政部。对暂需保留的基金,必 须报财政部审批后方可继续征收。不经财政部审批而继续征收的基金,将视为乱收费 予以取缔。经批准暂需保留的基金也要随着农副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取消。 二、加强对价格补贴基金管理 1.重申价格补贴基金的审批权限。根据〔1990〕中发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关于各种基金的审批权限集中到财 政部的规定,今后各地、各部门建立价格补贴基金应一律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 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由财政部提出意见报送国务院批准。 2.明确价格补贴基金的列支渠道。企业从税后留利中支付;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个别企业如从留利中支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3.价格补贴基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粮食补贴基金用于弥补当地粮食企业政策 性亏损及以前年度的粮食企业亏损挂帐;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和平抑市场物价基金用 于弥补主要副食品购销差价、平抑市场物价所发生的亏损或扶持“菜蓝子”工程建设。 4.加强对价格补贴基金的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价格补贴基金的管理和监 督,保证专款专用。 5.严格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的价格补贴基金,自行提高征 收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用途的,将比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 处罚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