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4]财预字第217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5:22:22 |
| 实施时间: | 1994-10-1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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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为了加强对代扣、代收手续费的管理,调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积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有关代扣、代收手续 费的规定,现就有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 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 办理退库。其中,属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部分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 机关提出退税数额,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并送省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财政部 委托省级中企处按代扣、代收手续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再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复 征收机关退税;属于地方税部分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商地方财政同意后, 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二、征收机关提取的代扣、代收手续费必须专项用于支付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 不得用于征收机关自身经费。代扣、代收单位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的使用,按现行有关 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照代扣、代收质量和 代扣、代收税款的多少,按提取比例酌情支付。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各级征收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收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 五、年终,征收机关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代扣代收税款、代扣代收手续费 提取及支付情况的报表。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代扣、代收手续费的规定与本《通 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