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95]财综字第144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5:21:29 |
| 实施时间: | 1995-11-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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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94〕汇综函字第 24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收费标准比照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对(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的复函》(价费字〔1992〕 623 号)的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票据。“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 ,用于单据印制和运输费用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 查。 特此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