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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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综[2001]8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9 15:18:06
实施时间: 2001-12-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核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收费标准的函》(计价格[2000]2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规定,同意你委或你委授权单位按规定向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登记人员核发《价格鉴证师注册证》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进行注册登记,属于你委行政管理职责,有关注册管理费用应从你委部门预算经费中统一安排,不宜收取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费。刻制价格鉴证师专用印章属于价格鉴证师个人行为,你委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刻制价格鉴证师专用印章缺乏文件依据,不宜收取价格鉴证师专用印章工本费。
 三、你委收取《价格鉴证师注册证》工本费,应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价格鉴证师注册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由你委全额缴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五、请你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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