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 |
| 发文文号: | 财综字[1997]150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5:07:53 |
| 实施时间: | 1997-10-2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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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教委: 你委《关于教师资格证书收费问题的函》(教人厅[1997]9号) 收悉。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为保证教师资 格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意你委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证书",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在向教师颁发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 部另行制定。 二、证书工本费主要用于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开支,不得 挪作他用。 三、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应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证书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上缴中央财 政专户,支出由你委编制计划,财政部按规定用途核拨。 五、你委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财务报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 监督和检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