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公安边防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财综字[1998]155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5:02:28 |
| 实施时间: | 1998-10-2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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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公安部: 你部《关于边防检查收费实行"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函》 (公边〔199 8〕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公安边防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 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的有关规定,公安边防 机关收取边防检查费时,应使用我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套印"财政 部票据监制章"。其中,签发进出一次有效的《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取 的工本费,使用《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收据》 (样式见附件一) ;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 证》收取的工本费,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收费收据》 (样式 见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收据》(样式见附件三) ;收取其他边防检查收费,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 (样式见 附件四) 。统一印制的新票据从1999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公安边防机关原使用的旧 票据自新票据使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二、《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 通行证收费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收据》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由你部统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 并发放到各收费单位。 三、你部应建立边防检查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关于每 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告上一年有关票据的使用情况以及收费收入情况。 按规定及 时将边防检查收费收入缴入中央金库,自觉接受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机构的监督和检 查。 四、 公安边防机关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暂定3年。保存期 满后,由你部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你部负责统一销 毁。 五、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函相抵触的,以本函为准。 附件:一、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收据(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告证收费收据(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收据(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