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对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批复 |
| 发文文号: | 财综字[1998]97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5:00:29 |
| 实施时间: | 1998-8-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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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报送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请示》〔冀财综字(1 998)第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国发〔1996〕29号,以下 简称《决定》) 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 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 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部门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管理性 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 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原劳动部下发的《劳动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许 可证〉征订工作的通知》(劳社管〔1998〕2号) 中关于"《许可证》成本价格为26元 /套,《许可证》收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 核定" 的规定, 以及 《劳动部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 〔1996〕443号)中关于"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具体标准, 可以照当地规定的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由劳动部门商物价部门确定"的规定,不符合 现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和劳动 预备制度学费属于全国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应由劳动部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负责审批。因此,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不能作为审批收费的依据。 二、你厅要按照《决定》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权限执行,不能会同有 关部门审批《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和劳动预备制度学费项目和标准。同时,要 进一步加票强收费据的管理工作,凡未经省级以上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联合发文批 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予提供收费票据。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物价局(委员会)、劳动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