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6]79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4:51:56 |
| 实施时间: | 1996-3-2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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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各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陆续开始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深受企业欢迎。《办法》中第十五条虽 提出登记收费要求,但具体工作仍需与有关部门商议方可操作,有的地方工商局据此 收取费用的应停止。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