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计价格[1994]634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4:41:21 |
| 实施时间: | 1994-5-2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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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水利部《关于申请核定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报告》(水政资[1994]160) 收 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发放取水许可证,只 准收取工本费"的规定,经研究,核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务院 规定向取水单位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含正、副本及相关各式申请表)工本费每套35 元(包括各环节的运输、损耗费用等)。此标准为向申请许可证单位收取的最终价格, 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