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计价格[1994]138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4:39:48 |
| 实施时间: | 1993-2-3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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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林业部: 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项目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 知》(〔94〕财综字第7号)同意立项。现就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木材5元。 二、林业保护建设费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不得 重复收取。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 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此项费用。对林农和农村集体销售的木材也不得征收。 三、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取范围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参照执行的收费标 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不高于每立方米木材5元的限度内制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