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计价格[1994]812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录入时间: | 2006-7-19 14:34:30 |
实施时间: | 1994-6-2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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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劳动部: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保护 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决定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 制度。经研究,同意劳动部门发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 元。除此之外,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以及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均不得收取就业管 理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