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计价格[1994]830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录入时间: | 2006-7-19 14:33:41 |
实施时间: | 1994-6-2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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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人部,各事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人计函[1994]16号)收悉。经 研究,现通知如下: 同意人事部门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取印制、发放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发给考生每本收费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 。其中,人事部可从证 书费中每本提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乙种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考生发放证书的收费 亦可比照此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