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计价格[1995]1029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4:31:57 |
| 实施时间: | 1995-7-2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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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国轻工总会: 轻工总会《关于申报燃气热水器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轻总质〔1995〕11 号) 收悉。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127 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轻工总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新发生产许可 证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的审查费标准为2280元(含证书费10元,资料费150元) 。 二、对燃气热水器生产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的质量检验费为每台650元。 三、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设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