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工程承包资格证书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计价格[1995]133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4:31:00 |
| 实施时间: | 1992-9-1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收费的函》 (建设[1995]354号) 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3]价费字165号) 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 资格审查,颁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可收取审查发证费。但随着设计单位总承 包业务的扩大,承包单位只持有《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在工商注册、承揽承包任 务,尤其在异地承包过程中有诸多不便,因此,为方便勘察设计单位的总承包工作, 同意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根据自愿原则对设计单位增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 并收取工本费每证7元。 副本收费应主要用于副本印制的工本费、邮寄费等。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