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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1995]239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 2006-07-19 14:30:05
实施时间: 1995-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收取期货监管费用的报告》(证监发字〔1994〕58号)、《关于补办证
券监管收费立项手续的报告》(证监发字〔1995〕96号)以及《关于收取期货交易、经
营机构审核费用的报告》(证监发字〔1995〕97号)均悉。你会申报的证券市场监管费、
期货市场监管费已经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证券、 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
(财综字〔1995〕第146号)批准立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市场监管费标准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 025‰向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证券交易
所收取。
 (二)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专营公司及证券兼营机构)按下列标准
收取机构监管费:
 1. 证券专营公司,按注册资本1‰收取,其中,监管费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收取,
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收取。
 2. 信托投资公司等证券兼营机构, 按注册资本的0. 5‰收取,其中,监管费不
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收取。
 (三)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收取审核费3万元。
 二、期货市场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0.004‰向期货交易所收取。
 三、上述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证券、期货市
场的变化情况和监管工作的需要,由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核定。
 四、接到本通知后,请你会到北京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
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兼营机构收取市场监管
费及其相关的费用。
 五、本通知执行日期为1995年1月1日。
 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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