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计价格[1995]87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4:25:15 |
| 实施时间: | 1995-7-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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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是1983年设计的,受当时技术条件和经费等方面的限制, 证件防伪性能较差,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活动不断增加。为有效打击伪造、 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活动,提高我国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公安部决定从1995年 7月1日起制发具有防伪性能的居民身份证。经商农业部,现就防伪身份证工本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每证10元,经济特区 每证20元;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交工本费每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 二、 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 贫困户, 收费5元。确实负担不了证件工本费的,予以免收。其他地区的贫困人员, 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 计委、财政部备案。 四、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原国家物价局 《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 (公发 [199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抄送:农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