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计价管[1996]16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4:19:35 |
| 实施时间: | 1996-1-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采掘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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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煤炭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保障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 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财综字〔1995〕160号) ,批准立项。现将煤炭生产许 可证的资格审查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 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1000元。 二、各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国有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矿进行审查,颁发 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800元。 三、资格审查费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等。煤炭生产许可证 由煤炭部统一印刷,煤炭部可以从资格审查费中提取每证10元,用于证书的统一印制 和发放。 四、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 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五、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资 格审查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年,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抄送:地质矿产部、 农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