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交能[1994]13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 2006-07-19 14:18:39
实施时间: 1994-9-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55号文件精神,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曾联合印发了《关于
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计能源〔1992〕1770号),决定对
煤炭城市的煤矿销售的商品煤吨煤价外加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1元。 该项政策是在
煤炭行业亏损、煤炭企业流转税收很低,以流转税为基数征收的城建税也很少的情况
下,为了保证煤炭城市利益而出台的。鉴于今年税制改革后,煤炭行业税率已经提高,
城建税也相应增加, 故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征收
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政策,原印发的计能源〔1992〕1770号文同时废止。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
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