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价费字[1993]139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4:13:35 |
| 实施时间: | 1993-5-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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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工本费的函》([1992]国土函字第198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 定,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每份证书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 该项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