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价费字[1993]1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4:12:51 |
| 实施时间: | 1993-3-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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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建设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中发 [1990]16号) 的有关规定,对你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 "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 拆迁管理工作。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格 审查、拆迁房屋等级和费用的审查、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纠纷的裁决、拆迁工作 的监督和检查等。 三、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 其它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各级财政 拨付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事业费,不得因本《通知》而减少或停止拨付。 五、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 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 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 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 以本通知为准。 抄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