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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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3]17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录入时间: 2006-07-19 14:10:06
实施时间: 1993-4-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的协调意见,现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
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
177号)附件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如下:
 对公安和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应减半收取,如仍有困难,由公安、安
全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可予以减缴或免缴。
 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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