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
| 发文文号: | 价费字[1993]177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4:10:06 |
| 实施时间: | 1993-4-2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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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的协调意见,现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 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 177号)附件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如下: 对公安和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应减半收取,如仍有困难,由公安、安 全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可予以减缴或免缴。 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