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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3]17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录入时间: 2006-07-19 14:09:08
实施时间: 1993-6-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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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鉴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中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考核等工作,为保证审评工
作正常进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
护、审评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
 二、复审费。每个品种15000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
 三、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评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
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
 四、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申请同一品种保护的,应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
会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用于委托药检部门进行同品种药品检验以及企业管理情况
考核工作的支出。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五、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
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100元。
 六、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有偿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自行制
定。
 七、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进行管理,用于审评工作的会议
费、专家差旅费、食宿费、劳务费、检验费、证书印制费等有关开支及国家中药品种
保护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等。
 本通知自1993年6月10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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