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价费字[1993]181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3:58:29 |
| 实施时间: | 1993-7-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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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加速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 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规 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二、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 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三、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核准的污水排放量和水质征收。矿井水排放符合水质 排放标准的,酌减征收。 四、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五、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另行制定下达。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