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3]6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录入时间: 2006-07-19 13:55:00
实施时间: 1993-2-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民政部:
 你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 (民综函[1992]
2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按实际支出收取经核准登记的社团的报刊公告费。考虑到对社团的监督
管理属社团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范围,因此,不应收取社团年度检查费。特此函
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