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教财[1993]28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教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3:51:34 |
| 实施时间: | 1993-5-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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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 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院校: 随着我国副食品价格的全面放开,经研究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调整来华留 学生的奖学金生活费标准,调整后标准为:凡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大学本科生每月 350元, 普通进修生、硕士研究生为380元,高级进修生、博士研究生为410元。提高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所需的经费,由国家教委核定各有关院校来华留学生经 费预算时一并下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