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再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计价格[1998]1547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3:44:47 |
| 实施时间: | 1998-6-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采掘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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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今年6月1日,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取消了原油一、二档价格,客观上已不存在征收油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条件。因此,决定自1998年6月1日起,不再征收每吨5元钱的油品价格调节基金。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1998年6月1日以前应征的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应仍按原规定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