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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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5]247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19 11:23:16
实施时间: 2005-11-23
失效时间: 2006-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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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以航班时刻为准。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规定执行。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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