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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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6]6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19 11:10:40
实施时间: 2006-4-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就民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其中,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上述规定自4月20日起执行,以出票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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