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
| 发文文号: | 发改价格[2006]639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11:10:40 |
| 实施时间: | 2006-4-2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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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就民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其中,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上述规定自4月20日起执行,以出票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