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盘政发[2000]13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6-29 15:56:18 |
实施时间: | 2000-6-2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辽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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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盘锦市人民政府文件 盘政发[2000]13号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7号)规定,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每平方米每年的税额标准为:城市共分五个等级,最高6.00元,最低1.20元;县城共分二个等级,最高2.00元,最低1.50元;建制镇共分二个等级,最高1.00元,最低0.80元(具体范围和执行标准见付表)。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调整工作的领导,要利用各种形式,做好调整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目的和意义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切实搞好税源预测,以确保从2000年7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组织征收。 三、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后,对个别税负增加较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二OOO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