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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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2]135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6-29 15:46:08
实施时间: 1992-9-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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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文中曾规定“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煤炭行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煤炭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煤炭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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