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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96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6-29 15:44:15
实施时间: 2005-10-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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