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5]968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6-29 15:44:15 |
实施时间: | 2005-10-14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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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