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94]财综字第113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9 10:06:15 |
实施时间: | 1994-8-1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
所属行业: | 采掘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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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财综字第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 根据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 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和〔94〕财预字第50号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 费专用权费票据,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 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并套印“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票据监 制章”。 二、〔94〕财预字第 117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使用至1994年12月31 日止,从1995年1月1日起,启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地质矿产部统一组织发放,指定专 人负责收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登记工作,并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制度, 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票样)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付款单位: 矿补字№ ┏━━━━┳━━━┳━━┳━━━┳━┳━━━━━━━━━━━━━━━┓ ┃ ┃ ┃ ┃ ┃费┃ 金额 ┃ ┃ 项目 ┃销售量┃单价┃销售额┃ ┣━┳━┳━┳━┳━┳━┳━┳━┫ ┃ ┃ ┃ ┃ ┃率┃抬┃万┃仟┃佰┃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写金额合计 ┃ ┃ ┃ ┃ ┃ ┃ ┃ ┃ ┃ ┃ ┣━━━━━━━━━━━━━━━┻━┻━┻━┻━┻━┻━┻━┻━┻━┫ ┃ 大写金额合计 拾 万 仟 百 拾 元 角 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