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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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94]财综字第1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9 10:06:15
实施时间: 1994-8-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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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财综字第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
  根据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
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和〔94〕财预字第50号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
费专用权费票据,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
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并套印“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票据监
制章”。
  二、〔94〕财预字第 117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使用至1994年12月31
日止,从1995年1月1日起,启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地质矿产部统一组织发放,指定专
人负责收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登记工作,并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制度,
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票样)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付款单位:                        矿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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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写金额合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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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写金额合计   拾 万 仟 百 拾 元 角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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