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国税办发[2005]12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9 09:31:25 |
| 实施时间: |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行业规定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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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税法知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努力办好《中国税务》、《税务研究》和《中国税务报》(以下简称“两刊一报”),充分发挥其税法宣传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 二、各级税务机关原来用预算安排的宣传经费订阅的“两刊一报”,仍应维持,用于本单位使用和赠阅有关部门。 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和总局关于报刊治理整顿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纳税人摊派征订报刊。对于顶风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