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1999]142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9 8:46:13 |
实施时间: |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耕地占用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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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